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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差遣劳作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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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
1.被派遣劳作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作权力,如参加工会的权力、民主参加的权力、提请劳作争议处理的权力等,作业时间、休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等劳作规范一致适用;实践用工单位的团体合同规矩的劳作条件规范相同适用于被派遣劳作者。
2.在同一岗位运用的被派遣劳作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被派遣劳作者与正式雇员待遇的不同对称于劳作责任的不同,而不能有身份的不同。应当奉告被派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报酬;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接连用工的,实行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3.实践用工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的实施,包含劳作定额规范、劳作纪律、绩效评价等对被派遣劳作者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实践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践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断定派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被派遣劳作者能够依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矩,与劳务派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6.被派遣劳作者如果有严峻违纪、严峻渎职、假公济私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等《劳作合同法》规矩的相应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法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被派遣劳作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早奉告,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处理劳作合同的停止手续和作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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